男子冒充石油公司人员13名女性先被骗色后被骗钱
案犯共诈财63.5万元,一审领刑11年8个月
每日甘肃网-兰州晨报讯(记者李辉) 因犯抢劫罪、脱逃罪、盗窃罪被平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郑某,出狱后又作案。自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,郑某冒充中石油西北销售公司平凉驻兰办事处工作人员,利用电话、手机短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,以倒贩石油产品缺乏资金等借口,诈骗15起,涉案金额共计63万元。5月29日,记者获悉,西固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,郑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,罚金人民币8万元;违法所得63万元,依法予以追缴。
据公诉机关指控,郑某自2009年以来先后窜至兰州市西固区、七里河区、安宁区、平凉市、靖远县等地以结交男女朋友建立恋爱关系为理由分别与13名女性发生两性关系,在取得对方完全信任后以帮忙办理驾驶证,集资倒贩石油产品,合伙投资天然气管道工程,帮忙解决工作、调动工作,帮忙购换新车,办理迁移户口为由,诈骗15人现金61.3万元、黄金饰品2.2万元,所得赃款用于挥霍。庭审中,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。
西固区法院审理认为,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手段,骗取他人现金63万元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,已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罪名成立。郑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,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,认罪态度较好,可从轻处罚。据此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